家長教師會
家教會簡介
循理會美林小學家長教師會已於2006年9月23日正式成立。本會的宗旨乃促進家庭與學校的緊密聯繫,建立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的良好合作關係。本會也為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開闢溝通渠道,以討論及合力改善學生福利,並會支援學校,協助推動學生課外活動,共同促進親子關係。
家長教師會的常務委員會由十一名委員組成:其中六名為家長委員,五名為教師委員,另選三位候補家長委員。家長委員由全體會員以直接選舉方式選出;教師委員則由學校委任。
本會除了會定期舉行會議外,也會舉行多項活動,如會員大會、家長工作坊及講座、其他親子活動等,以促進家庭及學校的協作及溝通。
循理會美林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
(一)會名
本會定名為「循理會美林小學家長教師會」(FREE METHODIST MEI LAM PRIMARY SCHOOL PARENT- TEACHER ASSOCIATION),為一非牟利機構。
(二)會址
沙田大圍美城苑循理會美林小學校址內。
(三)宗旨
- 秉承循理會美林小學辦學宗旨,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聯繫。
- 加強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之間的聯繫和合作。
- 支援學校,共同推展優質教育。
-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,合力改善學校環境。
- 促進學生學業及品德的培育,協助學生積極愉快地學習和成長。
(四)會籍
1.會員
- 家長會員:所有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。(惟每一會籍均以家庭為一個單位計算)
- 教師會員: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。
- 顧問:前任常委會主席。
- 榮譽會員:經常務委員推薦及通過之畢業生家長會員。
- 名譽會員:本校前任校長、教師及常務委員會成員,可自動成為名譽會員。
2.權利
家長會員有表決、選舉、被選及動議權,教師會員、名譽會員、顧問及榮譽會員只有表決、選舉及動議權,並得享有本會一切權利。所有會員皆可列席常務委員會(簡稱常委會)會議,如要列席者需於開會前一星期與常務委員聯絡。
3.義務
會員應出席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,並須遵守會章、依從會議決定、繳交會費及協助推進會務,教師會員、名譽會員、顧問及榮譽會員則毋須繳交會費。
4.會費
會員須繳交會員年費港幣叄拾元($50.00),以後會費如有更改,將由常委會決定。會員在子弟退學或離任本校,其會籍即自動終止;已繳交的會費將不會退還。
(五)組織
1.會員大會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- 通過及修改會章。
- 推選家長常務委員和候補委員。
- 報告及通過常務委員會之會務報告。
-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。
2.常務委員會 (簡稱常委會)
本會以常委會為最高執行組織。
(甲) 職權
-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。
- 處理日常會務。
- 向會員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。
- 策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的發展。
- 批准接受捐款。
(常委會的所有工作均為義務工作)
(乙) 職位及職責
常委會由當然顧問及十三至十五名會員組成,其中七至九名家長會員,六名教師會員(由學校委任)。新、舊常務委員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,盡快舉行聯合首次會議;家長委員之各職位由互選產生,其成員包括:
當然顧問:
由現任校長擔任,並應邀出席家長教師會之常委會會議。
1.主席一人 (由家長會員出任)
- 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,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。
- 領導常委會展開會務。
- 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。
- 向外代表本會。
2.副主席二人 (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會員出任)
- 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,於主席缺席時,執行主席職權。
3.秘書二人 (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會員出任)
- 作會議記錄。
- 處理對外、對內的文件。
4.財政二人 (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會員出任)
-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,每年需將財政結算交常委會審核,並向會員報告。
5.總務二至三人 (由一位教師及一至二位家長會員出任)
- 購置用品,佈置會場及其他事務性工作。
6.宣傳及聯絡二至三人 (由一位教師及一至二位家長會員出任)
- 負責聯絡事宜及推廣本會一切會務。
7.康樂二人(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會員出任)
- 策劃本會一切文娛及康樂活動。
*候補常務委員
曾參選應屆常務委員選舉之落選家長會員,遇有常務委員離任,依次遞補。
*如應屆參選家長常務委員人數不足九名,則是屆參選家長常務委員均視作自動當選論,而無需進行全校會員投票工作。
(丙) 任期
常委會之委員均為義務工作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如遇特殊情況,則由常委會決定再作安排。應屆主席須於上學期召開會員大會,推選下屆委員。在同一屆任期內,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委會的委員。
(丁) 其他
常委會轄下得設特別工作小組推廣會務。
(六)會議
1.會員大會
- 周年會員大會
於上學期內召開,依照常委會指定的日期、時間及地點舉行。常委會須於會期前七至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各會員。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三十人(不包括常務委員在內)。
- 特別會員大會
遇有需要,得由常委會決議或由三十名會員書面要求,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主席接到請求後須於三十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討論及決議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列明各點。通知方法及法定人數與周年會員大會同。
-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之議案,均須得過半數出席者通過方為決議。
- 所有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規定人數出席時,當日會議即告取消。如有需要,該會議將於三十日內召開。延會逾半小時仍不足法定人數者,則是日出席人數,即成為合法人數。
2.常務委員會
每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,以商議、執行及檢討一切會務工作。如主席或過半數常委認為需要時,常委會得隨時舉行,以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,否則作流會論。
3.會議常規
- 凡通過任何議案,必須以「簡單大多數」的投票方式進行,投票決定議案時,主席不投票。於表決時,以票多者取決及通過議案;若票數相同,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。
- 如有任何動議,必須有人「和議」才作討論。
- 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時,會議得由常務委員推選一臨時主席主持。
(七)財政
1.財政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,存入指定之銀行戶口。
2.一切支出,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,或為本會行政費用。
3.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。若有,須經會員大會通過,方為合法。
4.財政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,三年後自動作廢。
5.財政須於常委會的會議中,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。
6.支取款項時須由下述人員簽署,方屬有效:主席、兩位副主席和兩位財政中其中二人簽名 (其中必須包括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)。
7.所有支出均須得常委會核准;但每單項未經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支出,不能超過港幣伍佰元正,付款後由財政提交常務委員會追認批准。
8.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,常委會須負責向會員大會解釋,並由全體會員承擔有關之責任。
9.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,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。
(八)修章
1.本會會章如有未善之處,得由會員大會修訂,並須得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,才確定作實。
2.常委會經會議後亦可提議修改會章。
3.常委會在接獲最少30名會員建議修改會章之書面要求,並列明修章之內容的建議後,常委會需組織特別會員大會商討是否通過。
(九)附則
1.本會會章於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即行生效。
2.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夠抵觸教育條例,亦不應影響校長行使職權。
3.本會不能討論個人問題,亦不應干涉學校的行政。
4.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,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。
5.如家長教師會嚴重抵觸或違背學校辦學宗旨,家長會員或教師會員可根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方法,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動議解散家長教師會。
6.如遇本會解散,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贊同。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,則捐贈循理會美林小學。
7.凡會員冒用本會名義引致本會聲譽或利益受損,常委會得立刻罷免其會籍及保留一切追究之權利。
8.若常務委員觸犯刑事法例被定罪,或冒用本會名義引致本會聲譽或利益受損,常委會得召開特別會議通過即時罷免其職務,並於短時間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議決確定。